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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工作收受贿赂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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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管理工作收受贿赂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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