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旅客及职工、家属身体健康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交通部《关于规定交通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部属和双重领导单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通食品生产经营与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交通食品生产经营与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应有相应的通风、保温、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消、污水排放、存入垃圾和地脚、废弃物的设施。
(三)运输、装卸和贮存的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食品污染、变质,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和不洁物。
(四)运输、装卸和贮存食品的设备、容器包装和工具、属具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交通运输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五)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按照工艺流程和规定的卫生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手套和鞋(靴)。
(六)食品专用的库场、仓储设备、设施和工具、属具,应当做到专管专用。
(七)食品运输、装卸、贮存的卫生与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八)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客船应配备符合规定、有足够容量的冷藏设施,以加强食品的防腐保鲜。
(九)内河客船生活饮用水应符合交通部《内河船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海上客轮应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舱清洗消毒,保证饮用水卫生。
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五条 各交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医'学教育网|整理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上级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七条 交通食品生产经营的设施、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的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八条 专门从事交通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取得交通部卫生监督机构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交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由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办。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时,应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二)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产品原料、配方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和产品卫生质量标准,试生产检验结果;
(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