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卫生防护培训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的宗旨、对象、内容、方式、考核及实施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
2 防护培训对象
2.1 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一切人员均为放射防护培训对象。
2.2 除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核医学工作者、放射治疗工作者等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知识之外,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见习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等,也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的一般培训。
3 防护培训宗旨
3.1 防护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医'学教育网|整理确保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获取最佳效益。
3.2 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
a)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有正确的认识,防止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
b)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掌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c)了解、掌握减少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所受照射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d)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
4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
4.1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之后才有资格参加相应的工作。
4.2 医学院校学生进人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4.3 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再培训。
5 防护培训内容
5.1 防护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