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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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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八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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