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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政策法规-艾滋病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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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政策法规-艾滋病的防治:

一、概述

1.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2.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措施: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1)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

(2)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

(3)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

(4)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

(5)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

(6)健康教育措施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二、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

1.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①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3.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4.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

5.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三、艾滋病的治疗

1.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四、艾滋病的关怀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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