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介绍:
一、申请设置以及校验
1.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2.校验: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登记规则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三、执业规则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3、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8、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