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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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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2.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医学会还可以聘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进入专家库。、

3.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4.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二、医疗事故鉴定细则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2.鉴定时限

(1)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4.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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