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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食品检验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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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食品检验机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检验争议的复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和精简的原则,可以设立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检验任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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