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十三条 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十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
(二)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
(三)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