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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论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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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论的实践价值:

在不同的时期,“道义论”之所以能够以不同的理论形态存在下来,就在于人类及社会的需要。作为一种保证个人利益实现、维护社会秩序运行的理论体系就要为人与社会的发展提供价值导向,这是“道义论”存在的实践价值,其核心目的是协调社会关系以维护人类实践和谐,按照“道义”要求对人进行价值引导将会导致人与社会的和谐存在。和谐作为我们人类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之一,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想状态,是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的集中表现的最高形式,同时也是其价值得以实现的结果,而平等、公平、正义正是“道义论”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因此,我们要想真正实现人与社会存在的和谐,就必须以“道义论”形成的内在根据为基础建立起符合当今现实和国情的、能够体现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的社会制度,一句话,和谐社会建构的前提是建立一种“道义”的社会制度。

工业社会极大的刺激了人的欲求,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几乎把他人与社会丢到了脑后,把“道义”视为一种空谈与不切实际,人际之间缺少道德情感,道德冷漠现象日益严重,当今社会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在依靠着法律,这是远远不够的。和谐社会的建构与运行是道德控制与法律约束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两者中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将导致不和谐的结果,所以在当下,我们应在以平等、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道义”的引导下培养社会实践主体的道德情感,这种道德情感在我国当前集中表现为“荣辱观”的建立,在运行机制上就是以“道义”为内容,以“制度”为手段,以“法律”为武器对社会成员进行全面的、广泛的、深刻的价值引导,引导的方法是教育与宣传。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能够遵循“道义”,在“道义”规范下推动社会的发展。 “道义”由形而上转化到形而下的实践价值就是以责任和义务规范出稳定、有序、协调的社会状态,即人与社会和谐存在的状态。这样的社会状态需要用平等、公平、正义的“道义”理念来建构。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体贴、相互爱护、相互帮助成为一种社会“道义”时,这个社会才是真正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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