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为做好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筹备工作,拟采取由自治区人民医院代为招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为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储备人才。经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范围
面向西藏生源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20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学类相关专业17名;信息化、财务相关专业或医学工程、药品营销等相关专业3名。
二、公开招聘名额
共计划招聘20人(详见附件)。
三、公开招聘条件
(一)公开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热爱西藏,志愿服务西藏;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高原环境;
4.大专或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资格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5.中共党员或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 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人员;
4. 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已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聘(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不能报名。
四、工作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体检、公示和聘用等程序。
(一)报名
报考人员可于2019年5月8日9:30至5月21日18:00期间登录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报名。也可与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报名(联系方式:0891-6289590,0891-6371323)。
报名与面试时使用的本人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资格审查
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报考人员请于5月底登录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和参加面试通知。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再另行通知。
(三)面试、笔试
面试和笔试成绩分别占比60%、40%.
分别在成都和拉萨设置考点,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面试和笔试情况,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个人志愿等因素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项目参照援藏干部进藏体检项目确定,体检费用由进入体检环节人员自行承担。
(五)公示
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后,经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确定为聘用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五、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试用期工资可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合格且任职定级后,可享受现行年休假制度。
(二)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大专、本科学历在藏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藏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三)正式被聘用人员首次进藏交通住宿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报销。
六、纪律要求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考官和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坚持回避。
(三)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聘用资格。
(四)考官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宜
(一)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因特殊情况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解释。
原标题: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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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计划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