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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盐的监督和管理

碘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三条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当主动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监督证件;盐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盐业主管机构制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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