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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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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简称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县以上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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