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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立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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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立与要求: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中医药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1)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2)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法设立的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入 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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