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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中关于执业医师注册和不予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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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①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②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5.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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