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无偿献血制度
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2.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3.无偿献血用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4.血站的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医学教|育网整理,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采集血液
(一)献血者健康检查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二)献血量和时间间隔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