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的身份界定、待遇保障、养老补助等是目前广大村医的关注焦点,12月5日,国家卫健委对以上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一、关于国家层面出台明确乡村医生身份界定政策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深化医改以来,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定编定岗不定人”,其核心是从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从全国情况看,在当前从严控制事业编制的背景下,将村卫生室人员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条件尚不具备。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2016年,为完善和落实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激励政策,鼓励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干事创业,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艰苦边远地区在坚持公开招聘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拓宽招聘渠道,规定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招聘。这从政策上为一部分优秀的乡村医生进入乡镇卫生院留出了空间。
二、关于出台相应乡村医生待遇保障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除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我国不再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应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或按照当地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被正式聘用的编外人员,可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既可以根据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待符合待遇申领条件时,可依法申领养老待遇。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组织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参保缴费,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公平普惠的制度,在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各个政策环节对所有参保人(仅针对重度残疾人的保险费代缴政策除外)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差别待遇。从政策上来讲,乡村医生参加相关养老保险是畅通的。
我委积极推动地方完善村医养老政策,各地主要采取3种方式提高村医养老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一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甘肃、新疆等省份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村医养老问题。二是给予年资补助。河北、山东、广西、海南、宁夏等省份按村医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三是给予定额补助。广东对离岗老年村医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份按300元标准予以补助。随着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河北、安徽等20余省份建立村医退出机制,为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留出空间。
目前,我们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乡村医生养老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继续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养老工作,推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健全稳定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补贴力度,同时引导乡村医生早参保、多缴费、多积累,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水平。
三、关于从国家层面提高乡村医生补助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补偿主要有3条渠道:一是通过购买服务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偿。医改“十二五”规划规定,村医大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的40%并获得相应补偿,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已成为村医收入的重要来源。2018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55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公共卫生需要,该标准还将逐步提高,村医将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获得更多的补偿。二是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大部分省份出台一般诊疗费标准,多数为5—10元/人次。三是通过定额补助对村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补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1亿元支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村医的补助水平。
在上述3条渠道之外,一些地方如重庆、贵州、云南等地还设立村医岗位补助,按村医每人每年3600—4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福建、江西按每人每年1200—2300元的标准增加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每千人配备1名村医测算,村医的年均收入达到3.7万元左右。但由于村医的服务人数和服务能力差异较大,村医的收入也存在一定差距,多数村医的年收入在2—4万元之间。天津、湖北、安徽、吉林等省分别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1万元、3650元、3600元、3000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的取暖、网络、水电费等予以补助,较好的保障了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转。
四、关于强化乡村医生全科医师培养培训力度
2013年,我委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国卫科教发〔2013〕26号),再次明确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在以往支持地方开展乡村医生培训的工作基础上,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3.73亿元,启动实施县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骨干医生培训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补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护士、管理人员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补助。今年的培训对象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全科医生、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培训重点是高血压、糖尿病、儿科常见疾病和中医适宜技术。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提升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基层卫生人员的服务能力,特别是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发挥健康守门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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