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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金星乡对离职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的通告

根据《金星乡离职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即时起至3月30日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离职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请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及时到乡卫生院或所在村(居)委会咨询细则,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

一、确认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大邑县户籍,2015年12月31日前离职,曾在大邑县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工作3年(含3年)以上的所有离职老年乡村医生;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特殊情况若无执业证明文件的,需经过相关人证或其他物证证明确实在乡村医生职位工作过;

物证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如乡村医生档案记录、乡村医生的签名处方、医疗收费票据等 )。

物证材料不足的,如无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注册登记档案记录等的须同时提供有关单位和3人以上(含3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在村卫生室工作的证明材料。

证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所调查离职乡村医生没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

3、当事人原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从事防疫、村医管理(包括院长、科长等)等工作的管理人员至少1名;

4、当事人曾工作过的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原村干部至少1名;

5、当事人本乡镇范围内同期从事村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村医生至少1名。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列入确认范围:

1、原为大邑县户籍2015年12月31日前现已经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3、2016年6月27日前已经去世的;

4、2016年已享受在职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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