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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相信是准备参加医学生岗前培训的朋友的朋友关注的事情,为此,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您!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各科室。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术语

1.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括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

2.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在精神上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四)患者的隐私保护范畴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但如果对承担其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进行隐瞒,则需承担对医疗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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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嘻笑、嘲弄。

2.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以免在患者及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医护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

4.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如患者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不得将患者隐私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5.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病情、生理缺陷、病人的身世、生活及与本次疾病有关的特殊生活经历。

6.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7.医护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人员在场,并注意加强对患者的保护。

8.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要履行告知义务。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要注意尊重患者,不得歧视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9.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六)病人在门急诊及住院期间的隐私保护流程

1.门诊医师在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用屏风、窗帘遮挡或关门遮拦。

2.对住院病人进行体格检查,尤其对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要尊重病人意愿决定是否请其家属离开。

3.对住院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操作前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最好拉上床边护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房间进行诊疗操作。

4.在进行体格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5.抢救病人时,要尽量体现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6.对肝炎、性传播等疾病的检验报告单,不得置于其他人可以看到的场所,应当交由患者或者其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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