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两江新区医师执业注册指南(10大事项要求),相信很多考生都在关注,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如下: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重庆两江新区人和、天宫殿、大竹林、翠云、礼嘉、鸳鸯、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内医疗机构的人员注册。
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为A4纸,加盖公章,按下列顺序装袋;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
一、申请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填写表1、表2;附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
2、《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规范化培训医师注册提交《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近6个月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2012年以后的重庆考生必须提交与医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照片);
4、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按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培训进修),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者,须提交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填写表1、表3)
2、《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规范化培训医师注册提交《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执业范围者,申请人须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经2年培训进修(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培训进修),提交培训进修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5、变更执业类别者,须提交申请人近6个月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2012年以后的重庆考生必须提交与医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照片);
6、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变更主要执业机构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填写表1、表2;附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
2、《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规范化培训医师注册提交《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同一执业地点多执业机构备案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填写表1、表4);
2、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填写表1、表2;附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
2、《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规范化培训医师注册提交《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注销医师执业注册
1、《重庆市医师注销执业注册审核表》;
2、《死亡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注销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1、《重庆市医师注销执业注册备案表》;
2、退休证明、辞退证明、开除证明等相关证明;
3、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一)申请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发
1、《重庆市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审核表》;
2、在我市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申请人近6个月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2012年以后的重庆考生必须提交与医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照片);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医师执业证书损坏补发
1、《重庆市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审核表》;
2、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近6个月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2012年以后的重庆考生必须提交与医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照片);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申请医师执业证书纠错
1、重庆市医师执业证书纠错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4、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医师执业信息补录
1、重庆市医师执业信息补录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一、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执业地点为重庆市;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如垫江县)。
二、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三、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四、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应向批准主要执业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变更后其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备案的信息同时失效。
五、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手续。
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七、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八、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九、医师注册后有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等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经办人员:王盈
办理地点:新科大厦A栋611室
联系电话:6746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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