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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二、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
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系统申请电子证照。
附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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