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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卫生人才: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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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卫生人才发布医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一)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相关内容,详情如下: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裁量标准

【严重】

①违法情形: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②处罚标准: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淄博卫生人才: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搜集,希望对想要了解相关问题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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