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关于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国家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请全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完成电子证照立即完成申领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已办理注册的医生和护士兵,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电子证照申领工作,逾期未申领电子证照而造成影响正常执业的,后果自负。
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特此公告
宜春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