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性质特征:
一、医患关系是契约关系
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创造了物质基础,为实现人权平等创造了条件,医患之间是一种同志式的平等关系,即: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医疗权利,一视同仁地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并密切配合诊治,共同完成维护健康的任务。但是,由于两者对医学知识的掌握上的差别和患者求医时的弱势心理,在医患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不平等状况,应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
医生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国家赋予了医生以某种特权(对疾病诊治权和特殊干涉权等)并以医疗技术为保证,为病人提供服务;病人出于信任或与医生充分协商,接受医生的服务。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由于医患之间的医学知识占有不同,所处的地位、职责不同所决定的。医生具有医学知识,处于一定主动地位,并具有某种特权,这就要求医生恪守职责、钻研技术,以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不辜负病人之信任。但应看到,被服务的患者因其地位和权利意识的提高,也不是完全被动的。
二、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
医患关系是以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建立起来的信托关系。
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职能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患者就医和医者行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了医生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保健和康复的特殊职权,使之可以获得患者身体、心理、隐私等信息;患者为了诊治疾病的需要而信任医生,将必要的信息告诉医生,并委托医生为其解除疾苦。因此,两者是建立在信赖基础上的特殊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