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病人利益第一。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而且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病人确有助益,又不伤害病人,即有义务不去有意地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病人。也说是说他们的行动能带给病人最大的好处和最小的危害。但医疗行动难免会给病人或第三者带来有害的后果。对此可以援用双重效应原则作为这种医疗行动的依据。即这些有害的后果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但无法避免的效应。如化学疗法可抑制肿瘤(直接的有意的有利效应),但有副作用(间接的可预见的不利效应)。在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双重效应原则尤为重要。孕妇患子宫癌症时保护母亲的义务与保护胎儿的义务发生冲突,挽救母亲生命是流产的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胎儿死亡是流产的间接的、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的效应。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起着家长一样的作用,这称为医学家长主义。坚持家长主义的理由是病人不懂医学,患病后身心处于软弱地位,不能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为了病人利益,应由医务人员代替病人作出决定。弱型的家长主义指仅当病人由于无知,了解情况不够或受外来影响而不能作出理智而正确的选择和决定时,医务人员应为了病人的利益而进行干涉。有些病人由于年幼、无知、恐惧、精神不正常而不愿接受治疗时,医务人员说服甚至强迫病人接受治疗,也可以认为是正当的。为了病人自身的利益而对病人的行动加以干涉,这是家长主义的干涉。如果病人的行动危害他人或社会,医务人员更应加以干涉,这是非家长主义的干涉。强型的家长主义指即使病人非常知情而有能力作出理智的决定,医务人员也认为无需考虑病人愿望和要求,一切由医务人员决定。一般情况下,这种强型家长主义很难被证明是正当的。
②尊重病人。首先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有权利就关于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但有些病人由于年幼、无知、智力低下、精神不正常等,自主地作出合理决定的能力降低或缺乏,会采取非理性的行动,医务人员应加以干涉以便保护病人不受他们自己行动造成的伤害。这种家长主义的干涉是正当的。所以自主原则适用于能作出理性决定的人。
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试验或实验前取得前者的知情同意。受试者在作出接受实验的决定前,应知道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实行知情同意的必要条件是:第一,信息的提供,信息的理解(以上属于知情的要素),自愿的同意和同意的能力(以上属于同意的要素)。有效的知情同意首先需要提供为合理决定所需的信息,包括医疗或研究程序及其目的、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可能带来的好处和可能引起的危险等。第二,也需要病人或受试者对信息的适当理解。影响人们对信息理解的因素如: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不全面甚至有歪曲;病人年幼不成熟、智力低下或精神不正常、教育水平低或文化差异。有效的知情同意必须是自愿表示的同意。所谓自愿,指人作出决定时不受其他人不正当的影响(指引诱人作出本来不会作出的决定)或强迫(指一个人有意利用威胁或暴力影响他人)。人们常在竞争、需要、家庭利益、法律义务、有说服力的理由等影响或压力下作出决定,但这并非不正当的影响和强迫。同意的能力则是实行知情同意的前提。某些疾患可使病人或受试者失去理解信息和表示同意的能力。在医学上一个有能力的人必须能理解治疗或研究的程序,能权衡它的利弊,能运用自己拥有的知识和这些能力作出决定。
尊重病人还包括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医务人员要为病人保密。只有如此,病人才能把全部情况告诉医务人员,才能维持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这也是顺利进行治疗的必要条件。但当保密的义务与其他义务发生冲突时,有时保密义务就要让位给其他义务,例如不伤害别人的义务。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病人带来不利或者危害时(如病人要自杀),会给他人带来不利或危害时(如病人有性病或艾滋病),会给社会带来不利或危害时(如病人有色盲,但又是列车信号员),医务人员可以不保守秘密。
③公正。公正的形式原则指在形式上要求对在有关方面相同的人应该同样对待,对在有关方面不同的人应该不同对待。公正的内容原则规定哪些方面是有关的,即应根据哪些有关方面进行公正分配。这些有关方面可以是个人的需要、能力、已经取得的成就或已经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对社会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等。如果认为应按需要分配,便把需要原则与形式的公正原则结合起来。如两个病人的病情需要等量的药,就应分配给他们等量的药;他们需要不等量的药,就应分配给他们不等量的药。但不可能对所有的同等需要都做到同等分配,在医疗卫生中也应区分基本的医疗保健需要和非基本的医疗需要。公正原则在讨论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时十分重要。
医学伦理学还包含着当上述原则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这些冲突的二级原则。如当保护母亲生命的原则与保护胎儿生命的原则发生冲突时,可用“母亲第一,胎儿第二”这个二级原则来解决这个冲突。
但影响人们对某一行为的是非善恶作出判断的不仅有这些伦理学规则和原则,也有人们的信念和观念。如对人工流产、终止对脑死亡者和植物人的治疗等问题的伦理学争论,涉及到胎儿是否是人、脑死亡者是否是死人,植物人是否是死人这类重要的本体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