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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之推敲药师考试笔记《药事管理与法规》—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

颜之推敲药师考试笔记《药事管理与法规》—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

注:(1)按 2011年考试大纲整理。(2)转载须注明,仅供复习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三十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1.定点零售药店和处方外配的界定

(1)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2)处方外配: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1)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2)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3)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3.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外配处方管理

(1)外配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2)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

(3)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4)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5)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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