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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之推敲药师考试笔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生产质量规范

颜之推敲药师考试笔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生产质量规范

注:(1)按 2011年考试大纲整理。(2)转载须注明,仅供复习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十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一、总则

性质和适用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二、机构与人员

1.主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资质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资质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3.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的资质

(1)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3)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厂房与设施

1.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厂区布局的要求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2)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2.药品生产厂房的要求

(1)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3)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4)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5)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6)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3.洁净室(区)的空气净化、压差、温度、湿度、水池地漏、人员进出的规定

(1)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2)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3)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4)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5)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4.对生产厂房、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1)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2)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3)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4)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四、物料

1.药品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期限、发放和使用的规定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物料购入:

(1)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2)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3)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储存期限、发放、使用:

(1)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4)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2.不合格物料的管理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的管理

(1)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2)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一)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

需要量领取。

(二)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三)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五、卫生

1.洁净室(区)卫生管理要求

(1)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3)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药品生产人员的健康规定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六、文件

1.产品生产管理文件的种类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一)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二)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三)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2.产品质量管理文件的种类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七、.生产管理

1.批生产记录的要求及其保存期限

(1)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2)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3)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2.生产操作应采取的防止药品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7)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3、批包装记录的内容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八、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

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九、产品销售与收回

1.销售记录的内容及保存期限

(1)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2)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2.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的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3.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的销毁规定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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