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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您还在为找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而发愁吗?那就来医学教育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序言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莱阳专区中医学校,始建于1958年10月,同年12月更名为烟台专区中医学校;1960年2月,更名为烟台中医学校;1962年8月,更名为山东省莱阳中医药学校;1972年3月,更名为山东省中医药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于基层医药卫生事业与健康相关产业,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战略,增强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在省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高等中医药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山东中医药高专。学校英文名称ShandongCollege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英文简称SDCTCM.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08号。学校设有烟台、莱阳两个校区,莱阳校区地址为山东省莱阳市文化路88号。学校网址:http://www.sdctcm.edu.cn/.

第四条学校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由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面向社会培养高等技能型中医药人才,进行成人高等教育,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七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实施“三对接一融合”,彰显中医药行业办学特色,即专业建设与健康服务业对接,培育“精、优、宽、实”专业发展特色;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完善人才培养特色;学校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接,打造社会服务特色;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融合,丰富中医药文化育人特色。

第九条学校以中医药类专业为主体,根据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立体化教材建设和教学资源库建设,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以实施专科(高职)层次中医药类和相关医学类全日制教育为主,努力办好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积极与本科院校进行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校不断加强科研条件建设,完善科研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科研活力,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益,积极推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社会承担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服务,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健康相关产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提高。

第十四条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建立健全密切联系师生长效机制。坚持求真务实,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学;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班子成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提请学校党委讨论“三重一大”事项,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是:

(一)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会议一般为每2周召开1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行政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是否参加会议可视议题情况确定。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决定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四)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对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作出学术水平评价;

(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七)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八)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处理学术纠纷,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

(九)其他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采取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会。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咨询。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四)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管理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职责;

(六)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与合作单位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资源信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校企合作方式及步骤,拓展学校办学渠道,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学校建设;

(二)参与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经费筹措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协调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和毕业生就业等教育教学工作,协调上级有关部门优化学校办学外部环境,争取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企业)联系,增强学校办学能力和活力,更好地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决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七)行使法律、法规及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中心等,下同)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相应的管理权力。

第三十三条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四条系主任是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主任或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十六条附属医院及其它教学基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附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学生,应履行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奖、助、贷、补、免”学生资助体系,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条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校发展提供助力。

第八章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二条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推动协同创新和技术转化,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第六十五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校历届毕(肄、结)业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其他获得校友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置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校友会依照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校训是“励志笃学厚德济生”。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徽是由中文校名、大写的英文校名和学校办学的起始年代等三个基本内容组成。校徽主体以“中医”两字抽象演变组合而成,色彩用代表健康的绿色表现,中间的“矢”字部首演变成抽象的人形,传达以人为本的健康理念。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底色为海蓝色,白字,长宽比例为3:2.海蓝色寓意学校地处黄海之滨,白色与学校为医学院校相适应,象征着白衣天使。校旗中央印有中文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条学校校歌为《山东中医药高专之歌》。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26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在征求校内外意见的基础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类别与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七十五条章程修改程序和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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