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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做好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5年度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5〕 25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 下。

一、考试时间、形式、科目及考点

考试定于10月18日至19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电子化考试 (机考),具体时间及科目为:

考试时间

考点设在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考累计参加全部4个科目 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 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 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取得相关专业大 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 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 工作满1年)。

(二)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可报考只参加其中2个科 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免两科”)。

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条件,以及报考条件中涉及学历专业的 要求、专业岗位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等,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相关说明》执行(见附件1)【特别提醒:“免两科” 级别有2种情况,所免科目各有不同,提醒符合相关免试条件的 考生,在报名时不要选错科目】。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至考试当年年底。考生如有报考条件 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所在考区的报考条件咨询电话(见附件2)。

三、获得资格证书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 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 个科目(免两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 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告知承诺制报考有关规定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单位要按照《关于 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做好相 关工作 。

(一)除“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外,其他报考人员均 可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制”或“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不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 行为的人员和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尚在诚信记录期内的人员。

(二)报考资格实行考后核查。

1.对“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 后进行网上公示,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考试组 织机构的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 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核查方式。

2.对“不使用告知承诺制”、学历学位和资格证书未通过核 验、“免二科”、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 绩合格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考后 核查 。

(三)网上报名时,若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本年度 该项考试不再使用告知承诺制。

(四)在考前、考中、考后任何环节,若发现有不实承诺的, 将视情作出取消当次报名和考试资格、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 已取得的证书无效等处理。

五、网上报考流程和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于6月27日9:00至7月7日17:00,登录中国人 事 考 试 网 (http://www.cpta.com.cn/)         或 浙 江 人 事 考 试 网 (http://zjks.rlsbt.zj.gov.cn)如实注册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上 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工具和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 的“办事指南”栏目)。

(一)“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流程

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报报考信息、个人信息、教育信 息和工作信息,然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随后依 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签署承诺书、交费。其中,需要上传相关 材料的报考人员,在报名信息确认前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特别注意,报考级别为“免二科”和学历学位验证不通过的 人员上传相应的证书材料后,还必须经网上人工审核通过。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 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及时登 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 关 PDF 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 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 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相关内容。

2.考生打印的报名表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报考人员作出承 诺后,如未交费,可在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 一旦撤回承诺,本 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流程

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报报考信息、个人信息、教育信 息和工作信息,然后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报考 人员必须在上传相关材料后,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经省社保就业 中心人事考试院处理后,才可进行网上交费,完成报名。

2.报考人员打印的报名表和纸质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均须交 单位审核盖章,待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用于考后报考资格现场核 查。

(三)网上报考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前提前做好注册、信息维护等事宜。学 历学位信息需经在线核查后才可用于报名。在线核查时间一般在 24小时内。特别提醒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需 申请验证/认证报告核查的报考人员应尽早登录学信网申请验证 /认证报告。

2.报名期间,若发现报考信息有误,报考人员可在交费前进 行修改。交费后若需修改须联系省社保就业中心人事考试院处 理。

3.在试卷预订后或因考生虚假承诺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 费用不予退还。

4.省部属单位的定义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 栏目。考生原则上只能在本人户籍地或工作地报考。

报考技术咨询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12333,传 真:0571-88395085。

六、准考证打印和参加考试

报名成功的考生可于10月13日至17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 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 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处 理。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 每科目65元。考试费用发票获取方式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 “办事指南”栏目。

八、考试大纲

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 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九版 · 2025)》为准,见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 (http://www.cqlp.org/i nfo/link.aspx?id=7215&page=1)。

九、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

考试设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 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自2025年起,各科目试 卷题量调整为100题,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长调整为90分钟。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 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本考试考场实施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 离场。每个科目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应试人员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试人员可提前交卷。应试人员应提前30分 钟到达考场并尽早就座,以预留充足时间用于签到、测试考试设 备、阅读《考场规则》《操作指南》等准备工作。为确保考试信 息在电脑上成功提交,封闭结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须经监考 人员同意方可离场。考试结束后考试信息自动提交。

考生必须凭未作任何标记的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入场。

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 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  法。

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利用“电子化考试服务专区” 中的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机考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  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考试过程中,考生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 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

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全程监控。

十、成绩公布、考后核查和证书制发

(一 )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经国家考试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报名网上予以公 布,届时考生可查询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

(二)考后核查

1.对“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且成绩合格的人员,上网公 示1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情况反映,涉及报考资格的由相关 考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核查,涉及考风考纪的由相关考区人事 考试机构负责核查。经查实不符合报考资格或存在违纪违规行 为的,按告知承诺制和资格考试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2.对“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学历学位等证书(证明) 无法核验、免两科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成绩合格后, 需进行现场考后核查。考后核查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由相关 考区药品监管部门另行通知。考生如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现 场接受考后核查的,按核查逾期相关规定处理。

(三)证书制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电子证书后,通 过公示和考后核查的成绩合格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 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纸质证书的消息 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合格证书”栏予以公告,考生可在该网上 申请纸质证书邮寄服务(邮费到付)。往后纸质证书遗失、损 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十一、有关要求

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事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密 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工作计 划见附件3)。

(一)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协调网信、 经信、教育、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考试的考务保障和安  全管理。要着力预防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一经发现,要严  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社部  第31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 36号)处理。

(二)各地药监部门相关单位和人事考试机构要按照工作 分工,分别做好报考条件和报考技术咨询工作。要及时做好对

“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成绩通过考生,以及有情况反映考生的 考后核查工作。对需要现场核查的考生,信息联络要到位,谨 防遗漏。要确保核查信息的完整和及时传达。

附件:

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2.各市(考区)报考条件咨询电话

3.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4.机考考点和考场设备软硬件配置要求

附 件 1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一、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执  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  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  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 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 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 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 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 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 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其成绩

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 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 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 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 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 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 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 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 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一个本 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 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 学士学位。

三、“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 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 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1

四、“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  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   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五、“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

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 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 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 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 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 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 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 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 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六、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 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 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 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 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 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 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 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 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

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 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七、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 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 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附 件 2 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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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技术咨询电话: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传真: 0571-88395085

附件3 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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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机考考点和考场设备软硬件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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