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

考试动态
复习指导
互动交流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保健药品管理规定

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顺利考过执业药师,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保健药品管理规定”的内容,方便大家查漏补缺,相关内容如下:

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中药保健药品是指对人体有一定程度的滋补营养、保健康复作用,长期服用对人体无害的药品。

三、中药保健药品不得加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剧药品。一般不使用被国家列为重点保护的濒危动、植物药材和以进口为主的原料。

四、中药保健药品所用的辅料、添加剂,应符合药用要求和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中药保健药品临床和生产的审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办理,审批同时抄报卫生部备案,批准文号为“×卫药健字()Z-××号”,(例如“冀卫药健(87)Z-01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中药保健药品?,不发给“新药证书”,不享受新药保护期。如果生产厂家希望发给“新药证书”和享受新药保护期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审批,受理程序同新药(中药)三类,批准文号为“()卫药健字Z-××号”。

六、中药保健药品申报资料参照新药(中药)三类的有关项目要求。

考虑到此类药品有长期服用的特点,应强调注意安全性。

七、中药保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

八、中药保健药品的包装、广告、商标等管理,同治疗性药品一样,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九、中药保健药品一律不得公费报销。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定者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保健药品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考生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精品课程

执业药师-无忧实验班

学霸同款好课

880起

查看详情
热点推荐: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
您有一次专属抽奖机会
可优惠~
领取
优惠
注:具体优惠金额根据商品价格进行计算
恭喜您获得张优惠券!
去选课
已存入账户 可在【我的优惠券】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