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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药事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规定

有关“《法规》药事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规定”,相信这是很多执业药师考生们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及时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内容:

1.医疗机构配备技术人员的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配制制剂的必备条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3.配制制剂的审批主体、程序及许可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省厅同意省局批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配制制剂的管理:

(1)品种限制性规定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2)配制制剂审批 省厅同意省局批准

(3)自配制剂使用 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部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省以上局批准】。

(4)自配制剂销售 不得在市场销售。

5.药品采购、保存及调配处方的管理:

(1)采购: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2)保存: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3)调配处方管理: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法规》药事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规定”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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