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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规》药品信息、广告、价格管理及消费者权益50条!(5)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在即,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考生们对于2020年执业药师备考十分关注,为了进一步帮助考生们了解,小编总结了如下内容“2020《法规》药品信息、广告、价格管理及消费者权益50条!(5)”,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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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构成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42.对于其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43.不得宣传发布的药品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44.以不当方式获得批准文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4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46.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7.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48.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49.消费者权益包括:安全保障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取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不包括:无理由退货、收取回扣、获取商业秘密。

50.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接受监督;保证安全;提供信息;真实标记;出具凭证;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权利;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信息;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以上即为“2020《法规》药品信息、广告、价格管理及消费者权益50条!(5)”的相关内容介绍,更多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知识点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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