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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化妆品标识管理

关于执业药师考试的知识点,“执业药师《法规》--化妆品标识管理”,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备考,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内容: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zui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业药师《法规》--化妆品标识管理”,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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