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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②生物制品。
③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④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2)从事药品零售的:
①应先核定“经营类别”。
②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3)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核定按“国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药事法规》复习”,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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