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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广告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药品的通用名称。这是指经过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的法定药物名称。
2. 广告批准文号。即该广告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证明编号。
3. 必须清晰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或者类似提示语,以提醒消费者注意合理用药。
4. 如果是处方药,则需明确标示出“本品为处方药,请凭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5. 对于非处方药(OTC),则应标明其属于甲类或乙类,并且附有相应标识。
6. 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比如绝对化词语如“最”、“第一”等。
7.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8. 禁止出现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以及其他法律禁止的情形。

以上信息是药品广告中必须出现的,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准确、可靠的产品信息,并作出正确的用药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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