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容显示,3月15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监管越来越严!
近年来,药品监管、工程建设等领域“挂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扰乱了相关行业的市场发展秩序,给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2017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通知》,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中部署打击药品流通、环评、建设、专利代理等领域的“挂证”问题,集中曝光了一批“挂证”人员。第一批共曝光65名“挂证”的执业药师。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共录入“挂证”执业药师330人。
2018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等七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采用社保比对、人事档案核查等有效手段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挂证”行为。目前,各地均按照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排查,对核实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将违规的人员和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挂证”后果严重!
目前国家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从这条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出以后零售药店的趋势就是营业时必须有执业药师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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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药监局修订完成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文件强化对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将执业药师“挂证”纳入常规化管理,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将撤销其注册证书,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在上述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注册执业。
《制度规定》提出,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制度规定》明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规定》强调,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制度规定》通过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监管有法可依。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
此外,《制度规定》还明确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央视315晚会曝光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后,我们注意到,国家药监局迅速行动,已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集中整治。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于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按照新修订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深化职业资格改革,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更严厉的手段,更大的力度整治“挂证”行为,不断营造职业资格健康发展良好环境。
小编要说:以后执业药师可谓是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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