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一纸《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让许多执业药师配备压力较大的零售药店松了一口气。5年的过渡期,可以让更多药店有机会迎头赶上,尽力补强。不过,随着各地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的出台,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甚至还有不同的过渡期时长,有的省份直接缩短了过渡期。下面医学教育网小编为您整理详情!
过渡期缩短至2023年底
都知道国家给了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5年的过渡期,不过,有个省份将这一过渡期缩短,将过渡期定到了2023年底。
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提出: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此外,广东省明确,原则上,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广东省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规〔2018〕2号)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药学服务的,其总部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远程审方体系,配备若干执业药师开展集中审核处方;其所属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连锁门店,应当至少在现场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至少应当配备使用经过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毫无疑问,广东省的政策已经是在原来基础上的放松,不过也只是对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零售药店,给了3年的过渡期,对其他的零售药店依然保持严要求。除此之外,零售连锁药店,即使开展了远程审方,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门店依然要现场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对比其他省的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广东省的政策也反应出来,广东本省的执业药师相对充足,缺口较小,应该属于努力一把应该就能配齐的状态。
且广东省在药店分类分级的探索上走的较远,对药店执业药师的配备较早就有更严格的要求和分类分级划分标准,这可能也是广东执业药师储备相对充足的原因。
每年20%比例推进配备
相对于广东省的提高结束过渡期,湖北省的政策也较有特色,要“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执业药师的配备”。
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缺口填补计划”,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执业药师的配备,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能够按规定配备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
此外,湖北省肯定了卫健系统的药师职称体系,配备主管药师相当于配备了执业药师。
湖北省规定,在武汉市所有城区和其他市州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区,现有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至少配有1名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用药。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须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审方管理。(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的除外)
在县城以下的乡镇或村组,现有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历的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用药。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须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药技术人员或具备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等工作。(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的除外)
过渡期内由原省食药监局组织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湖北省还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开办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
与广东省和湖北省的各有特色不同,陕西省在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上特色虽不太明显,过渡期也是不超过2025年,但在此基础上,对远程审方和慢病长处方做了明确规定。
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另外,陕西省规定,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聘用经确认登记的从业药师或药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已配备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对其他市州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区的零售药店,均未做明确规定。这可能意味着,陕西省这些地区的零售药店,依然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任何地区不得降低现有要求
相比上面三个省,福建省的要求应该提的最简单,“严”就对了!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简化开办程序的通知》明确,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审核把关,坚持执业药师依法配备原则。
针对当前福建省一些偏远地区执业药师缺乏、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地市在不降低并稳步提升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可在乡镇地区(指农村地区的乡镇,下同)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
即现有乡镇地区未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配备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过渡期内,各地市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实际情况,逐年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全省实施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政策的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乡镇地区现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备要求。鼓励支持在乡镇地区已开展远程审方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利用总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药事服务的补充力量。
同时,各地市应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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