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按照《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因素涉及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
按照《办法》要求,《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1、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3、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4、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5、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1、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2、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3、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