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药学服务价格体系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强调“三医”联动,要求取消药品加成,将取消加成腾出的空间用于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而不是简单转换加成形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即药事服务的成本价值,在改革后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同步补偿,已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
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药事服务项目中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有些已单独设立了收费项目,如静脉药物配置、血药浓度监测等,有些已合并在现有项目中收费,如药学人员参与会诊,有些由于缺乏服务标准和法律依据尚且停留在概念上;药事服务项目中不针对特定患者的间接服务,大部分地区在改革后也在所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中分摊,少数省份在综合类项目合并收取;还有一些药事服务作为整个医疗服务行为中的一个过程,是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的职责需要,在前期论证过程中,专家普遍认为这一类药学服务不适合作为项目向患者收费。
您提出的建立合理的医院药学服务价格体系,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很有启发。我们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政策专题研究,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开展药学服务行业标准制订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对药师审核处方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完善药学服务模式、提供专科化的临床药学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您提出的开展药学服务行业标准制订,推进药学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我们认为很有必要。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推进药学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探索开展药学服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订,以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标准化、规范化、路径化的药学服务。
三、关于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药学人才培养
针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医疗资源和药师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此前财政部门配合原卫生计生委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促进药学人才培养,健全医师继续教育制度,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目前,中央财政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支持开展药学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等工作。
您提出的针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医疗资源和药师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的医院药学人才的培养和规范化医院药师培养,对我们下一步工作很有借鉴意义。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药学人才培养体系,丰富培训内容和方法,不断充实药学人才队伍,提升药学人才水平。
四、关于实现医院药学教育转型
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医院药学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加大高层次药学人才的培养力度。为进一步推动医院药学专业人才培养,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专门设置了临床药学和药事管理两个专业。2018年,全国举办临床药学专业的高校数有51所,年招生2748人,举办药事管理专业的高校数有13所,年招生753人。近年来,本科以上层次药学相关专业年招生近6万人,这些药学相关专业毕业生均可通过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成为执业药师,充实到医院药学人才队伍当中。2018年教育部颁布了《药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临床药学专业)》,对临床药学人才培养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教育部高等学校药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门成立了临床药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对临床药学教育发展的研究和指导。
为加强药学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部充分发挥专家组织的重要作用,委托教育部高等学校药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药学类本科专业骨干师资培训班,提升专业师资的教育理念和教学能力。充分利用高校附属医院的师资和资源优势,加强执业药师的在职培训,提升药师的服务能力。支持山东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等高校与国家职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合作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计划项目”。同时,还积极推动中国药科大学共建药师教育学院,加强药学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药学教师教学水平。
您提出的改造升级现有的药学培养方向和内容,实现医院药学教育转型,对药学教育队伍和教材体系进行系统改造,我们十分赞同。下一步,将引导有关高校根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对药师队伍的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药学专业结构,积极改造升级现有的药学人才培养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加临床药学、药事管理等专业,加强医院药学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设药学类教师发展示范中心,组织区域内药学教育师资培训,开展药学类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教学改革热点与热点问题研究,满足药学类教育个性化、专业化发展和人才培养特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