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总结:
一、执业药师注册总则变动 强调执业药师配备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需由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等使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
二、注册条件和内容变动 强调继续教育,肯定双证
第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新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新增)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变动,此前为两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新增)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新增)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变动,删除“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该项内容)
第九条 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新增“执业单位”)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新增“药学与中药学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执业单位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新增)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类专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三、注册程序变动 注册更加便利,强调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五)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新增)
(变动,删除“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②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③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递交纸质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明确上述材料形式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