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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4月2日,陕西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在全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整治行动从4月一直持续到8月。

陕西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按照全国及我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执业药师在岗率不高、药学服务指导不力、处方药管理不规范等屡禁不止风险隐患,省局决定在去年整治成果基础上,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审方流程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确保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4月10日-5月10日)

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执业药师不能在职在岗、处方药未经审核销售及使用不规范第三方远程审方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10日前报各市(区)药监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各分局要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充分利用区县局监管力量,结合日常监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对企业自查整改后仍发现存在执业药师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及使用的远程审方功能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失信档案,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三)督查指导阶段(7月1日-7月31日)

省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及整治效果不佳的,将予以通报。

(四)总结检查阶段(8月1日-8月20日)

各分局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药监分局及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夯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二)要结合日常监管,多措并举,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对查实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统一予以公告并撤销相关人员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对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应及时通报当地医保等部门,建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三)广泛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共治。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提升公众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的认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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