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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行为不予注册执业药师!

“注意!这些行为不予注册执业药师!”相信这是很多执业药师考生非常关注的问题,因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如下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新增)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变动,此前为两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新增)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新增)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变动,删除“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该项内容)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意!这些行为不予注册执业药师!”的相关介绍,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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