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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新增内容整理!考生注意!

前段时间,国家药监局发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其中很多内容需要各位考生注意!

以下是《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于之前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新增的内容汇总!对于每一位执业药师都至关重要!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考生要注意哦!

1、新增“注册内容”

第九条【注册内容】  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执业单位为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2、注册申请资料——新增“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证件照片要求更具体!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1);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五)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六)近6个月2寸免冠证件照片。

(七)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健康体检表或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内健康证明。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1年后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继续教育学分的条件

以上材料根据注册管理机构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需提交的材料。

3、新增“三区三州”等地区执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三区三州”等地区执业管理】  取得当地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在其证书上标注的有效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

4、新增“挂证处罚”

第三十六条【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挂证处罚】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5、“学分证明要求”要求更具体

第二十四条【学分证明要求】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或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取得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若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连续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6、执业药师证书注册有效时间:关于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的!

第二十五条【有效时间】  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执业药师注册是执业药师参与执业的最后一环,拿到执业药师注册证,考生就可以正式以执业药师的身份进行执业了,最新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执业药师注册的要求愈发的具体和严格,这就意味着国家对于执业药师的要求也在愈来愈高,你准备好了吗?

以上是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新增内容整理!考生注意!”的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最后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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