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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鉴定的取样规定--《中药一》

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特为大家整理了“中药鉴定的取样规定--《中药一》”相关内容,详细如下:

依据:《中国药典》和《部颁药品标准》

取样规定:

1、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鉴定用样品的原则

(1)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2)100——1000件,按5%取样;

(3)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

(4)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5)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2、破碎或粉末装药材的取样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

(1)一般药材100——500g;

(2)粉末状药材25g;

(3)贵重药材5——10g;

(4)个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供试品。

3、中药鉴定中平均样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量的3倍,留样的保存期至少一年。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药鉴定的取样规定--《中药一》”,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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