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精神,如果要举办中医(综合)诊所的,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人员,且需要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因此,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外地人员,只要符合以上有关规定,均可在异地中医诊所或中医(综合)诊所。
上文关于“中医执业医师申请异地开办中医诊所需要什么条件”的文章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搜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