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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高频考点
1.卫生法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患者自主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2.卫生保护原则:时刻将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位。
3.预防为主原则: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4.公平原则: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5.卫生法的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6.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是财产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财另一方的责任;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7.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经济损失,公司,个人)
8.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1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14.假药:成分不符+非药品冒充+变质的药品+超范围的(重点)
15.劣药:含量不符+被污染的药品+不注明/改生产批号(有批号吗?有!)+不注明/改有效期+超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16.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国家对这四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7.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27.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8.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9.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