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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师执业活动,新《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在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时,均强调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临床诊疗指南等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基于某一特定时期的医学技术水平定期发布的临床诊疗标准性意见,从诉讼角度出发,实践中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多参考临床诊疗指南的内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之合理性进行判断,而当医师有自己操作理解时,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因与指南不符而被判承担责任。因此医师遵循规范执业,既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执业风险的降低。
新《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保持一致,新增了医师不得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将取得患者同意的标准更新为“明确同意”。
新《医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对现实中存在的红包礼金现象、过度诊疗现象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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