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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开具长期处方新规定!基层医疗机构速看新变化!

基层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有了新规定!速看变化!3月31日国家卫健委关于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其中涉及开具处方的重大要求,一起看看吧!

开具长处方,医师应做这些事

1、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2、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3、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4、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长期处方

《意见稿》称,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基层可通过远程医疗在指导下开具长处方

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经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最长不超过12周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签字确认。

长处方优先选择基药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应当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目录中药品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出现以下情况,需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1、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2、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3、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4、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首次开具长处方,基层医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

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开具长处方后,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取药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

将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

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官方原文:

《国家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发布,基层单位可远程医疗开具处方!

国家卫健委发布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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