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擅自离岗或者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十四)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五)使用假药或者劣药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