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鼓励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具体内容医学教育网小编搜集整理如下:
《条例》对全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作出规定,明确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条例》支持推进中医药创新,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的建设方面应当予以重点支持;明确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明确省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专家智库。支持民族医药发展,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举办少数民族医医院,推广疗效确切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和方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支持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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